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X路X弄XX大厦X号X室。
负责人胡XX,主任。
被告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XX区XX街道X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任XX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任XX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任XX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辉东
审判员许培林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