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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Steven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男,美国人。

委托代理人赵宁宁,上海沪家(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余鑫,上海市广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沈吴,上海市广海(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1997年通过网络相识,2004年3月在美国登记结婚,2005年9月生育一子名徐某某。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矛盾,后关系逐步恶化,2006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徐某某随被告徐某共同生活,原告x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5,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x应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被告徐某人民币17万元;

四、原告x应支付孩子教育经费人民币30万元。上述款项,原告x应在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3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25,000元,在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45,000元;

五、双方离婚后,被告徐某应在每周三晚上七点将徐某某送至上海市X路某弄门口,交原告x探望,原告x应于当晚九点之前将徐某某送回上海市X路某弄门口,交被告徐某。被告徐某应于每个月第二周的周六中午十二点将徐某某送至上海市X路某弄门口,交原告x探望,原告x应于第二天中午十二点之前将徐某某送回上海市X路某弄门口,交被告徐某;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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