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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于某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俞某

被执行人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继承人俞某娟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俞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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