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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诉倪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原告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祁某诉被告倪某、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惠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9日,两被告与案外人杨某某、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1份,约定: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某室建筑面积为61.43平方米房屋一套,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杨某某、刘某某;2004年4月20日,杨某某、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杨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将系争房屋以7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张某某、杨某某;2009年4月5日,张某某、杨某某与两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卖出合同书1份,约定,将系争房屋以1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之后,张某某、杨某某搬出系争房屋,由两原告居住系争房屋至今。据此,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审理中,两被告表示愿意协助两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要求两原告给付相应补偿款,要求与两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某、顾某某于2010年11月2日前协助原告张某某、祁某办理上海市崇明县X镇某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原告张某某、祁某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天支付被告倪某、顾某某补偿款37,5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祁某负担20元,被告倪某、顾某某负担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惠泉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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