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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韦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故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差异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睦。为此,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韦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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