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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杨某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

原告邱某

原告邱某

被告杨某

被告阚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阚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某、邱某、邱某购房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杨某、阚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某、邱某、邱某违约金人民币x元;若被告杨某、阚某逾期返还房款,被告应多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7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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