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xx,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顾x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被告母亲),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顾x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蔡xx、被告顾x旖之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通过原告居间,被告与房屋出售人就买卖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达成一致。同年10月15日,双方订立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了后续的交易。原、被告约定的中介费为人民币40,000元,被告尚余10,000元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中介费10,000元。
被告顾x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提供中介服务时表示可以做低房屋买卖价,以减少房屋过户时的相关税费,故双方订立的合同价为是2,430,000元。交易时房地产交易部门认为双方的成交价过低,不予核价通过。之后,原告不再参与。房屋买卖双方只能重新确立房屋买卖价格,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为2,896,000元,后期工作由上海普东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按照2,896,000元价格去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通过原告居间,被告与房屋出售人陆x、陈xx就买卖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订立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成交价为2,430,000元,被告确认给付原告佣金40,000元,已于同年9月21日给付了佣金30,000元。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因合同成交价未获得房地产交易部门的审核通过,交易未完成。之后,在上海普东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下,房屋买卖双方重新确立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为2,896,000元,并以此基数缴纳相关的房产税,完成了房屋的买卖审批及过户手续。为此,被告拒付剩余的佣金。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向房屋买卖的双方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使买卖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合同的成交价未获得房地产交易部门的审核通过,对此,原告作为房产中介的专门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原告未完全履行居间服务,被告拒付剩余的居间费,属合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