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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时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源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因与被申请人时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济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中原特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欧胜宏、被申请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8月3日,一审原告时某某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称:1997年1月1日,其与中原特钢所属的运输处签订了油库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间,中原特钢共在其处用油计款x.25元(即从1997年1月25日至1997年7月15日,不含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月25日的油款)。后因中原特钢长期不予结算,其提起诉讼,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原特钢支付其x.89元油款,但其在计算诉讼标的时某认识错误,误扣两笔油款。其中一笔为x元,另一笔为7474.95元,合计x.9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原特钢支付其油款x.9T小卦痔绺票荆副舭皇敢桨吡保呈_三要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应提起申诉。

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1月保呈齙肴杏卦痔羲氖说湓κ┐┣硕土庥锌习桑庇呈_三实际承包油库自1997年1月25日至1997年7月1H小诎淦停庥纯ㄎ⒔懒⒍牧频癫疲癫晌杏卦痔烁湓κ艽砉校卦痔哺谝痹呈齙θ么陀S小习胀怪笾颍艘空崮憬仕馕保呈_三曾于2005年7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中原特钢支付其用油款x.67元及返还零售油款,但在计算x.6迷陀钣目叩纤晁谋钡保呈_三从x.95元总用油款中除了扣除承包金等自己承担的费用外,还扣除了两笔费用,一笔为(2002)济民初字第147窈旅惺雠榫惺分ㄈ亩械卦痔Ω庇档狗被呈_三的x元利润款,另一笔为7474.95元的零售油款,该笔款项系中原特钢收取而未包括在x.95元总用油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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