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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王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又名魏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靖边县城建局职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职业同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每月3000元,期限为月底前还清,由被告刘某某担保,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王某偿还了3000元利息后,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同意偿还x元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魏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每月3000元,期限为月底前还清,由被告刘某某担保,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王某偿还了3000元利息后,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x元,已付x元,下欠5000元于2010年6月6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三、被告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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