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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2010年3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1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0簟费厮讼袢烀旒翰煸旒辈踉チs、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为种植杉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阳朔县X镇X村落脚丫(地名)砍伐水源林杂木1.13公顷,计活立木蓄积量246立方米。2007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何新丹

审判员朱志生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赵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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