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
二、双方共同财产座落在商丘市梁园区亚翔社区第二生活区X号楼X号三室一厅房产一套、电冰箱一台、“美的”牌空调两台、家用电热水器一台归原告所有。投保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价值x元的人寿保险一份、联想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三、双方共同存款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华兵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