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顾某。
被执行人某上海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某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55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存良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胡晓爽
审判长袁伟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胡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