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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原告欧阳邵修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

原告欧阳邵修,又名阳某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现住隆回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桂峰,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欧阳邵修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邵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桂峰、被告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1月15与被告谭某甲之子谭某元因欠款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谭某元应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在法院调解下,被告谭某元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余款1万元及诉讼费1500元(原告已放弃500元)被告谭某甲自愿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谭某甲并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分两期于2007年底全部还清,被告谭某乙做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现该欠款到期,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谭某甲偿还原告欠款x元,并承担逾期利息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谭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谭某甲答辩:对起诉书内容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11月15与被告谭某甲之子谭某元因欠款纠纷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被告谭某元应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在法院调解下,被告谭某元已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余款1万元及诉讼费1500元(原告已放弃500元)被告谭某甲自愿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谭某甲并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分两期于2007年底全部还清,被告谭某乙做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现该欠款到期,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偿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甲欠原告欧阳邵修的借款x元,在本调解协议生效的当日内由被告谭某甲偿还原告欧阳邵修2000元,余款9500元被告谭某甲自愿在200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光前

审判员刘湘南

代理审判员周杨凯

二0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肖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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