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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彭某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彭某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某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5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彭某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岑某某和曾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易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共谋以诈骗方某找钱。于2010年10月12日,三人从广东省韶关市出发,乘坐由陈某驾驶的牌照为×××的雪佛兰小轿车到达本县县城。

2010年10月14日,由陈某驾车带曾某某、易某某到桑柘场上,三人共谋后,由曾某某、易某某物色诈骗对象,并实施诈骗,陈某负责放风。三人在本县××场上以观音菩萨保佑并能将现金成倍增涨的方某骗得本县X村民豆某信任,并趁机以掉包的方某骗走豆某5514元。2010年10月15日,三人在桑柘场上以同样的方某骗得本县X村民严某人民币8600元。事后,三人平分了赃款。

2010年10月16日,三人来到本县X乡场上准备以同样的方某再次骗取村民严某时,被群众发觉并报案,曾某某、易某某徒步逃跑,被告人陈某驾车到本县X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4800元返还被害人豆某、严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豆某、严某陈某;证人李某、方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移交清单、收某、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薄、行驶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但不宜区分主从,应按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量刑。陈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某波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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