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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訾某某与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惠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某某与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訾某某于2009年7月26日以变更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訾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訾某某撤回对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华锋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刘新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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