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略)事务所(略)。
被告贾某某,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守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0日,被告贾某某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被告贾某某在原告王某某处借款x元,并为其写一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某某壹万贰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借原告王某某现金x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积极偿还。酿成纠纷,被告贾某某应负全部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现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永杰
陪审员:李志伟
陪审员:赵俊峰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乔德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