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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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中专文化,家住(略),系靖边县双创办档案管理员。2005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0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川、田苗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日,贾某己(已判刑)打电话纠集多人到靖边县X镇X街“酷啦啦”迪厅喝酒娱乐,并伺机闹事。被告人张某甲正与周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三人已判刑)等人在靖边县X路“老街饭馆”喝酒时,接了李某庚(已判刑)的一个电话,然后给一同喝酒的人说,贾某己让他叫上几个人到“酷啦啦”闹事。周某某不相信,又给贾某己打电话,得到了证实。于是,被告人张某甲与周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等人一起到“酷啦啦”迪厅楼下与贾某己等人会合。当晚11时许,贾某己与酷啦啦迪厅老板何某某发生冲窜,何某某朝贾某己头部砸了一酒瓶。接着,贾某己、牛某某(已判刑)、李某庚、周某某、毕某某(已判刑)以及在逃的刘某癸、陈某东、赵剑、刘某某等一伙人用刀将何某某砍倒在地,并用砍刀、钢管以及拳脚袭击前去拉架的王某辛、冯某丁、何某戊、吕某某、苗某某等人,致何某某、王某辛、冯某丁三人重伤,吕某某轻伤,何某戊、苗某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当时在“酷啦啦”迪厅楼下,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某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受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某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打架时他在楼下站着了,没有直接实施打架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贾某己(已判刑)打电话纠集多人到靖边县X镇X街“酷啦啦“迪厅喝酒娱乐,并伺机闹事。被告人张某甲正与周某某、王某乙、张某丙(三人已判刑)等人在靖边县X路“老街饭馆”喝酒时,接了李某庚(已判刑)的一个电话,然后给一同喝酒的人说,贾某己让他叫上几个人到“酷啦啦”闹事。周某某不相信,又给贾某己打电话,得到了证实。于是,被告人张某甲与周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等人一起到“酷啦啦”迪厅楼下与贾某己等人会合。当晚11时许,贾某己与酷啦啦迪厅老板何某某发生冲窜,何某某朝贾某己头部砸了一酒瓶。接着,贾某己、牛某某(已判刑)、李某庚、周某某、毕某某(已判刑)以及在逃的刘某癸、陈某东、赵剑、刘某某、张某甲等一伙人用刀将何某某、王某辛、冯某丁、何某戊、吕某某、苗某某等人砍伤,及“酷啦啦”迪厅的设施毁坏,经鉴定何某某、王某辛、冯某丁三人所受损伤属重伤,吕某某轻伤,何某戊、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贾某己、牛某某、李某庚、周某某、毕某某、王某乙、张某丙、张某甲等一伙人全部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他和“龙龙”、王某乙、张某壬,还有李某龙的亲戚在“靖边老街”吃饭时,李某龙的亲戚接到李某龙的电话,说是贾某己叫他们到“酷啦啦”迪吧闹事,然后他们还在吃饭,贾某己又给王某乙打来电话,让他们去“酷啦啦”迪吧。当天下午7点多,他们五人到“酷啦啦”迪吧楼下,见到贾某己、牛某某、小龙,还有和牛某某一起的两个秃头,然后他们一起上了楼,贾某己招呼的让他们坐下,并要了两搭啤酒放在他们的桌子上,后他朋友赵健和一个叫“子洲”的男子发生了争吵,他和李某把赵健扶下楼,过了十几分钟,楼上跑下来一群人说楼上在打架,打的很厉害,让他们不要上去,之后来了几辆“110”警车,他见范某和“三三”从楼上下来了,范某说楼上在打架,咱们快走,他就和范某、刘某坐“三三”开范某的桑塔纳车回了家,后来他听说那天是贾某己和牛某某把“酷啦啦”老板何某某打了。

2、同案犯李某庚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1日下午晚上9点左右,贾某己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叫上些人来“酷啦啦”迪厅闹事,他就来到“酷啦啦”迪厅楼下给张某甲打电话说贾某己让找些人到“酷啦啦”闹事。他和贾某己、牛某某等人一起来到“酷啦啦”迪厅,他给贾某己说他已给张某甲打电话了。于是他们就坐下喝酒,过了几分钟,张某甲等人过来了,牛某某和几个光头后生在场子里乱转着。过了一会开始摇点子游戏,贾某己摇点子赢了两箱啤酒,贾某己下来后给他和刘某癸还有横山的一个光头及其他他不认识的人说今天注意些。刘某癸和一些人下楼找刀去了,贾某己让他把一个女的送到朔方,他把那个女的送到朔方后,返回到“酷啦啦”楼底下,见楼下站着赵剑、张某甲、曹某某,接着从楼上跑下来周某某抱着头,前额流着血,说让人打烂了。他跟赵剑走到三楼,见贾某己和惠青打一个大个子身体很胖的人,贾某己拿根铁棍、惠青拿把刀,见他们朝三楼上来,那个人就朝三楼的台球室跑进去,贾某己不知跑哪去了,他和赵剑、惠青追到台球室,赵剑和他都拿起台球杆子打那个人,惠青朝一个胖子身上乱砍了一顿。这时贾某己、牛某某等人都从楼上下来了,他们三人就先下楼,坐在贾某己的车上,就和贾某己到了银川。

3、同案犯贾某己的供述证实,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到毕某某家转,见有牛某某、刘某癸、毕某某三人在啦话,他们闲聊时说起何某某,他说等有个机会要打何某某,当时其他几人都同意了。2007年10月1日晚上他和尹某娃、王某军、徐静喝罢酒,开车来到“酷啦啦”迪厅楼下,尹某娃到靖边宾馆停车去了,他在酷啦啦楼下给刘某癸、张某甲、李某庚、牛某某等人打了电话,让把家具(就是指刀、棍类打架用的东西)拿上,叫上些人到“酷啦啦”来帮他闹事来,其中他给张某甲打完电话后,张某甲和周某某、王某乙、张某壬等人都在一块了,周某某听张某甲说他叫他们到“酷啦啦”来闹事还不相信,又给他打来电话,他说是真的,后周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壬等人都过来了,刘某癸、牛某某、赵剑、范某还有他们叫的人都来了,有些人他还叫不起名字,他们就一同上了五楼“酷啦啦”迪厅,服务生给他们找了东北角的两个包间座位,他们就开始喝酒。进行猜奖游戏时他偷的问了主持人一等奖的号码,得了一部三百元的手机,他把手机给了牛某某。之后又开始摇点子游戏时,他把点子摆了最大的数,赢了一箱啤酒,然后他们坐下继续喝酒。奔迪开始了,他过去准备给尹某娃打个招呼让其回家,这时何某某引几个后生来了,他见旁边桌子上放着十几瓶打开的啤酒,其中一个要拿着酒瓶和他碰酒,他刚准备碰酒,何某某就拿起酒瓶朝他的头上打了一瓶子,接着何某某他们中的一个人又扔过来一个瓶子砸在他的嘴上,当时他脸上都是血,奔迪人看见了就往楼下跑,他冲下二楼去找何某某,看见李某庚、赵剑几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和砍刀,见他头上有血问他说怎么了,他说被何某某砍了。他从李某庚他们手里拿了一根钢管开始找何某某,上了四楼他见吕某某拿一把刀在门口站着,他叫吕某某让开,吕某往开让,他就拿钢管将吕某某的刀打掉,冲进迪厅,牛某某见他头上有血问他怎么弄的,他说让何某某砍了,牛某某扔了几个酒瓶子砸在吧台和玻璃桌子上,这时有人说“110”的人来了,他们就跑到楼下,他上了他的车,接着李某庚、赵剑还有两人他不认识的人也上了他的车,他们开车向定边方向走,他给牛某某打电话问迪厅怎样了,牛某某说何某某被人砍死了,他当时怕得就往银川跑,最后到拉萨时被抓住了。

4、同案犯牛某全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大约9点多,贾某己分别给他和刘某癸打电话让他们到“酷啦啦”迪厅来,他和刘某癸、李某庚、陈某某、毕某某、郝某某、霍某等人坐车先后来到“酷啦啦”楼下,见贾某己的车停着了,他们就上了五楼迪厅和贾某己坐下喝酒,后贾某己到舞池边拈奖得了一部手机给了他。这时过来何某戊、冯某丁,何某某过来和他打招呼。大约十点多钟,他听见“咔嚓”、“咔嚓”的响声,看见酒瓶子在尹某娃他们喝酒的那里乱飞,人们都跑开了,他走过去,见尹某娃抱着何某某,何某某头上流血着了,何某某和郝某某把何某某抬走了。当时场子里的人乱跑着,这时楼梯口吧台里的一个小伙递出来一根钢管,他拿钢管照王某辛的脖子和腿弯子各打了一钢管,他扔下钢管跑到四楼时看见贾某己拿着一把砍刀跟张某壬、李某庚还有几个人往上来跑,当时吕某某往楼下走,贾某己和李某庚、张某壬还有几个人拿刀将吕某某追进了四楼台球室,他跑下楼,过了四、五分钟贾某己和李某庚、张某壬和几个人都跑下来了,有的还拿着刀,贾某己说他的钱包不见了,他又到楼上给贾某己找上钱包,下了楼后见“110”的车来了,贾某己的车、尹某娃的车、霍某的车都不见了,他在泰丰宾馆门口上了刘某癸停的车,车上有几个他叫不起名字的后生,刘某癸说何某某是他用刀砍的。刘某癸说当时贾某己和何某某碰酒了,何某某不知用什么在贾某己头上打了一下,他用刀在何某某的头上、身上砍了几刀。他坐刘某癸的车到了寨山下了车,第二天他去了银川等地,后他得知贾某己在拉萨,他去了拉萨后被抓住了。

5、同案犯毕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他开车拉着李某庚和两个小伙来到街上,牛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酷啦啦”迪厅来,他来到“酷啦啦”楼下见贾某己、牛某某、刘某癸、陈某某、霍某、张某甲等人都在那里站着,还有很多人他不认识,接着又来了贾某兵、尹某娃,贾某己和他们一群人都上了迪厅开始喝啤酒,大约九点多快十点时牛某某过来问他车上的刀了,他说在车上了,牛某某让他取上来,于是他就下楼去取刀,他下去后见刘某癸、李某庚、陈某某、张某甲及另外几个他不认识的几个小伙也在刘某癸的车背箱里取刀,当时那几人都将刀藏在衣服里上了楼。他也将刀取上藏在衣服里上了迪厅,牛某某让他先拿着。他当时就知道肯定要在迪厅打架了,具体打谁他不知道。大约十一时许,他正在看演艺,突然听见贾某己坐的那个桌子上打起架了,酒瓶子乱扔,迪厅内的人乱成一团,他和霍某在门口附近,刘某癸从贾某己那边跑过来给他扔来一个黑色皮包。他看见陈某某、刘某癸、李某庚等人拿刀子乱砍人,事后才知道是将何某某砍了。打架刚开始,他看见贾某己用手按着头,牛某某从演艺台上跳下去拿起一根钢管喊着说谁动要谁的命,紧接着他和霍某就下楼在宾馆门口站着,过了八、九分钟,贾某己从楼上下来开车跑了,接着牛某某、陈某某、刘某癸三人也都拿着刀从楼上跑下来坐刘某癸的车跑了。他也开车回到家,回家后牛某某打电话要钱,他就带了x元钱在寨山给了牛某某,当时牛某某和刘某癸、陈某某三人在一起,他就开车回了家。

6、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八、九点钟,他和张某壬及张某壬的同学、王某乙、张某甲、曹某某等人正在老树林喝酒时,张某甲接到李某庚的电话,李某龙说贾某己让把他们叫到“酷啦啦”闹事去,他当时不相信,给贾某己打了个电话,贾某己说让叫上些人到“酷啦啦”来闹事,于是他们喝酒的七个人坐车到了“酷啦啦”楼下,见贾某己、牛某某、李某庚、徐静等十几个人在那里站着。一会儿尹某娃过来后,他们都上了五楼“酷啦啦”迪厅,贾某己让徐静买啤酒,然后他们就开始喝酒,到了猜奖游戏开始时,贾某己没有出钱就跟主持人不知怎样就弄的一部手机,之后跟贾某己一块来的几个人就下楼去了,一会又上来了,他见他们身上好象拿着东西,他没有问,估计是刀。到了玩摇点子游戏时,贾某己摆了四个六(二十四点),硬跟迪厅要了一箱半啤酒,然后他们就继续喝酒,到了晚上十一点多,演艺开始了,贾某己见前面坐两个女的,就过去坐在那里,贾某己喊的让前面的人站开,这时何某某过来了,什么话也没说拿起酒瓶子朝贾某己头部砸了一下,接着有几个拿刀的将何某某砍倒了,不知谁拿酒瓶子朝他的后脑部砸了几下,他跑到三楼见到张某甲和另外好几个他不认识的人,他说贾某己他们在上面打架了,接着贾某己、牛某某还有好多人都下来了,有好几个穿运动服的拿着刀,贾某己和牛某某各拿一根铁棍从五楼上跑下来问他和张某甲是否下去打架的人,他们说没有下去,他和贾某己等人又都上去了,他拿了一根台球杆子在迪厅内找何某某没有找上,然后一群人将迪厅内的玻璃桌子砸了一顿,他们就都下去了,这时来了“110”的车,贾某己、牛某某等人都坐车走了,他没来得及上车,就往靖边剧团巷子跑,他给贾某己打电话,贾某己说他包扎着了,让他不要打电话了,后他在夏都巷见了张某壬、曹某某、张某甲等人,曹某某说他砍了一个叫吕某某的人。

7、同案犯张某丙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1日下午,他和张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孙某、曹某某等人在靖边统万路“老树林休闲屋”喝酒,大约晚上九点,张某甲接到贾某己的电话后给他们说,贾某己叫他们到“酷啦啦”迪厅去闹事了,当时周某某不相信,又打电话问贾某己,周某某说贾某己叫的让到“酷啦啦”去。他们就坐出租车到了“酷啦啦”迪厅楼下,见贾某己、牛某某、尹某娃,贾某己跟前还站着七、八个小伙,其中有四、五个光头和几个穿运动服的人。后他们一起和贾某己上了五楼“酷啦啦”迪厅,他们都在迪厅西北角坐着,共坐了三张桌子,他们共有十几、二十个人开始喝酒,大约十点左右,迪厅开始抽奖活动,贾某己抽奖得的一部手机给了牛某某。贾某己玩了一会儿后坐到尹某娃坐的桌子上去喝酒,他们正在喝酒听见尹某娃那个桌子有砸瓶子的声音,他和王某乙站起来看见尹某娃那个桌子人很多很乱,他和王某乙看见情况不对就往楼下走,他俩跑到五楼楼梯口碰见牛某某手里拿一根钢管,喊着要找何某某,在牛某某跟前还站着四、五个光头后生,都穿深色运动服,手里拿着砍刀,他们俩跑到四楼楼梯时,从楼梯又跑上来三、四个年轻后生,手里都拿着砍刀从五楼上去了,他一直跑到楼底准备回家,走到十字街碰到张某甲,这时牛某某和六、七个年轻后生从楼梯上冲下来了,牛某某手里拿着一根钢管,其他人拿着砍刀,上了两辆小车走了。他和张某甲到了夏都宾馆门口时,周某某、曹某某也相继过来,他见周某某头部有伤了,曹某某说他在“酷啦啦”迪厅砍伤了一个人。

8、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九点多,他和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丙、孙某还有张某甲引的两个后生,他们共七个人正在“老树林”喝酒时,有人给张某甲打了个电话,说贾某己叫的让到“酷啦啦”闹事了。当时周某某不相信,给贾某己打了电话,得到了证实于是他们坐车到了“酷啦啦”迪厅楼下,见贾某己、牛某某、霍某娃、赵剑,另外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光头都在那里站着,一会来了尹某娃,贾某己说上,他们就都上去了,上去后他们分两个桌子喝酒,贾某己和尹某娃喝了几杯,尹某娃就到靠吧台的那个桌子喝酒去了。他们喝了一会酒,贾某己不知怎的跟迪厅主持人要了一部手机。然后摇点子开始了,贾某己没摇,就拉把椅子坐在舞池台上,摆了二十四点,抱了一箱啤酒,他们又一直在喝酒,等到十一点多,演艺开始了,和他们一块喝酒的人不知哪里去了,只有他和张某丙两个人在喝酒,只听见贾某己和尹某娃他们喝酒的那里有啤酒瓶子响的声音,他见贾某己和何某某打架了,接着有几个光头小伙拿刀砍着了,贾某己和牛某某也拿刀砍着了,具体谁打谁他没有看清,见此情况,他就朝厕所里跑进去,听到外面没有响动了,他就跑到楼下,张某丙不知哪去了,紧接着警车来了,他和罗某东开车到了靖京医院,等何某某等人包扎好后,他就回家了。

9、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下午,他和贾某己、徐静、方虎子四人在靖边林荫路边蜀香园饭店吃饭喝酒,吃饭期间他的女朋友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酷啦啦”迪厅来,当时贾某己也说今天是10月1日,于是他们几人就去了酷啦啦,当晚九点左右,他找上他的朋友,他的朋友还相跟几个人,他们六个人坐在演艺厅的北边,他们正喝酒时听见有人在打架,接着他见贾某己的头好象受伤了,随后他见几个小伙用刀砍何某某,他当时就过去把何某某从地上抱起,接着砍人的人都走了,何某某就被人送往医院,他和子洲的两个人相跟的下了楼,碰见吕某某,他见吕某某身上有血了,吕某某要跟他闹事,后被在场的人拉开了,他就一人到了宾馆二号楼X房睡觉去了。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八点多钟,他表哥李某庚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到“酷啦啦”迪厅来,他到了迪厅楼下,李某庚在门口等他,李某庚说今天是10月1日他请的喝酒,他们俩就到了迪厅里坐下喝酒,当时还有十几个人跟他们在一块喝酒,他一个都不认识,他们坐下大约有五分钟,听到迪厅里有人砸玻璃打架,与他一块坐的人都过去了,李某庚也过去了,他没有过去,当时人很多很乱,接着他看见李某庚和三、四个人手中拿着砍刀在乱砍对方的人,他就过去拉架,对方的人过来打他,他也开始打对方的人,具体把谁打上了他也说不清楚,因为这些人他一个也不认识,打了一顿就都散场了,李某庚坐车走了,李某庚给他说赶快走,他就挡了一辆出租车回家了。

11、受害人何某某的陈某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他在他们经营的“酷啦啦”迪厅招呼客人,他也不知道贾某己等人什么时间来的,大约晚上十点左右,何某某说贾某己和牛某某一群来了,他让何某某给安排的坐下,送了些酒水之类的东西。到演艺时,他见牛某某在迪厅里面转,过去打了个招呼,之后他又去招呼客人。过了一会他见贾某己坐在演艺台跟前,跟前还有些女的,贾某己就用手在人家女孩的脸上摸了,他过去对贾某己说不要欺负客人。贾某己不知说了什么,就起来照他的左脖处打了一拳,他准备往住拉贾某己,接着不知谁又在他的太阳穴打了一拳,把他的眼镜打掉了,他模糊看见贾某己用一把刀在他右后脑砍了两刀,后面几刀不知是谁砍的,他就昏迷了,后来到医院后才知道脑后及左右胳膊被砍了好几刀。当晚与贾某己、牛某某一起到“酷啦啦”迪厅的人还有张某甲、赵剑,他见张某甲和赵剑与贾某己、牛某某喝酒着了,还有刘某癸、刘某某、有一个光头的他不认识。

12、受害人何某某的陈某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十一时左右,他们演艺厅里正在表演节目,客人很多,坐在演艺场跟前的贾某己和客人发生争执,贾某己嫌客人挡住他的视线,把女客人拉到跟前打了几拳,他和他哥何某某过去准备制止,人多的他没到跟前,他看见何某某和贾某己说了几句话,接着贾某己拿起桌子上的酒瓶朝何某某头上砸了一瓶子,紧接着和贾某己一起来的人拿出砍刀就砍何某某和这里面的客人,见此情况,他跑到四楼打电话报警,过了十几分钟“110”民警来了,当时有三十个客人被砍伤,有三个被砍倒。何某某被砍了十几刀,然后“120”车来了将受伤的四个人送到医院。他只认识贾某己、牛某某,其他的人他不认识,大都穿蓝色运动服、留光头,有一个也穿运动服,留长发,手里拿一把砍刀,大约有二十几个人。

13、受害人何某戊的陈某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0点半左右他去“酷啦啦”迪厅,见到牛某某和贾某己和十几个他不认识的人迪厅里坐着,他过去和贾某己等人打了招呼,他就在门口待着。11点左右他见贾某己和其引的几个人用刀砍何某某着了,他跑到吧台拿起一个酒瓶朝打何某某的人扔过去,何某某被打的躺在地上,他从吧台往出跑,被两个光头小伙拉住,他就和这两个人撕打起来,这时又过来一个光头,拿刀朝他头上砍下来,他一躲砍在他的后脖子上,他就夺那些人的刀子。后来他将刀子放开跑开了,跑到舞池对面的台子上看见牛某某拿钢管往王某辛的头上打下去,王某辛被打倒在地,还有几个光头用刀在王某辛的身上砍。打完王某辛后,那些人又去吧台寻找何某某,没有找到,就用刀子、钢管在吧台上砸了一顿后下楼了,下楼没几分钟又上来了,见人就打,他看见有人拿着土枪,他就从后门出去打“110”报了警,他回来后见何某某在地上躺着,他就把何某某送到医院,他也住院治疗。当时打人的大约有二十几个,都拿些刀子和钢管、土枪,大都穿着黑运动服。他认识的人还有张某甲、赵剑。

14、受害人冯某丁的陈某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10时许,他和几个朋友去“酷啦啦”迪厅玩。约10点20分左右,贾某己带着四个人也来到迪厅,这几个人随贾某己坐在迪厅西北角的沙发上。随后牛某某带着四、五人也来到迪厅和贾某己坐在一块,又过了几分钟,张某甲与赵剑、大三三、范某、蒋浩和他不认识的两个光头小伙也来到迪厅,张某甲等七、八个人来了后并未入座,而是在舞池边来回走动,接着演艺开始了,一会抽奖时间到了,他和王某辛坐在舞池边看,贾某己拉了个凳子离他们不远的地方看演艺,身后站着与其一块来的几个人,贾某己上去玩抽奖和摇点子赌酒,约11点10分左右,歌手唱完歌了,贾某己不知为何某始骂坐在其前面的几个女孩,这时何某某过去劝说贾某己,贾某己朝何某某脸上打了一拳,何某某也朝贾某己脸上打了一下,接着贾某己身后一个穿灰色休闲服的人从背后抽出一把长约六、七十公分的砍刀,去砍何某某,他过去挡开,那人便用刀朝他的右眉处砍了一刀,贾某己也拿出一把稍短的砍刀朝何某某头上砍了一刀,何某某倒在地上,牛某某也拿着刀去砍何某某,和贾某己一起来的一个高个子与砍他的那个光头都拿刀砍何某某,具体砍在什么部位他没有看清,一旁的王某辛去拉架,也被砍何某某的几个人砍了,牛某某拿刀朝王某辛背上砍了一刀,贾某己等几人也上去乱砍。他捂着伤口往外跑时,看见和张某甲一起来的赵剑、小光头、留着毛寸的小伙手中提着钢管、砍刀见谁打谁、见谁砍谁,迪厅内乱作一团,他跑到四楼。贾某己他们分三次上来约有十几、二十人都参与了打架,几乎每人都拿着砍刀和钢管。

15、受害人王某辛的陈某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0点多他去“酷啦啦”迪厅喝酒,当时演艺开始了,贾某己在演艺台跟前往过掀客人,何某某过去劝说,贾某己就将何某某打了一拳,何某某也将贾某己打了一拳,贾某己用刀砍了何某某,跟贾某己来的那群人都拿着砍刀。他连反应也没有就被牛某某用钢管打了六、七下,后来又被不认识的两个人用刀砍的,其中一个是光头,另一个留长发,他背上被砍了三刀、头上砍了两刀。

16、受害人苗某某的陈某证实,2007年晚上11时左右,他在“酷啦啦”迪厅里看演艺,贾某己和何某某还有两个女孩在舞池右面第一张桌子上坐着了,他在楼梯口跟前站着,看见贾某己和何某某不知说什么,贾某己就拿起桌子上的酒瓶朝桌子上摔碎了,把桌子打烂了,何某某拿起一个酒瓶,贾某己也拿起一个酒瓶,还没等他们两个打起来,和贾某己一起来的十几个人就从身上拿出砍刀朝何某某围过去砍着了,他赶忙过去劝说贾某己,贾某己拿起铁棍朝他肩部打了一棍,在手上打了两棍,紧接着过来三个留光头的朝他的背上砍了两刀,他就往雅间里面跑进去,外面和贾某己一起来的十几个人拿砍刀、铁棍在大厅里见人就砍,还不让客人下楼梯,谁下就砍谁,大约十几分钟贾某己等人都走了。他见地下躺着四个人,何某某的头上被砍的能看见骨头,浑身是血,人已昏迷。王某辛被砍的也昏迷了,头上被砸了一椅子,另外两个他不太清楚。他背上被砍的有四、五寸长的刀伤。

17、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11时左右,他在“酷啦啦”迪厅主持演艺时,见贾某己一群人手持砍刀见人就砍,何某某被人砍了好几刀躺在地上,一开始客人们都围过去看,那些人就朝围观的客人砍,客人们就朝楼下跑,那些人说谁跑就砍谁,他趁乱跑到四楼,看见有五、六个人拿着刀往楼上跑,过了五、六分钟警察就来了。当时被砍伤的有四、五人,有些客人也被砍伤了。

18、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她是酷啦啦迪厅的服务员,2007年10月1日晚上21时许,贾某己带着十多个人来到“酷啦啦”迪厅,坐到大厅的两张桌子上喝酒。“酷啦啦”迪厅有两个游戏打洞和赌酒,最高奖是一等奖,奖品是一部手机,贾某己没有参与游戏就硬和主持人要走了一等奖品。在赌酒游戏时,她摇的点子是22点,贾某己就上台来把点子摆成24点,抱走一箱零四瓶青岛纯生啤酒,然后贾某己等人继续喝酒。大约23时许,迪厅里正在演艺,她看到王某辛躺在地上,跟贾某己一起来的两个留光头男子,每人手里拿着一把长刀在砍人,整个迪厅就乱了,她怕得跑到厕所里,过了一会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和贾某己一块来的还有牛某某、张某甲、范某、张瑞、蒋浩、刘某(范某的妻子)、赵剑。有五、六个人拿刀砍人了,被砍伤的有何某某、何某戊、冯某丁、王某辛。

19、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十一点半左右,他准备放跳舞音乐时,听到一个酒瓶打碎的声音,他看见贾某己拿着酒瓶打到何某某的头部,又拿出来一把马某砍在何某某的头上,这时何某某转身准备跑,后面追上来六、七个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钢管拦何某某,但是没拦住,那些人就在迪厅里砸桌子,拿椅子扔到人群中,贾某己在追何某某时,迪厅里一个叫海军的常客上前拦贾某己,贾某己在海军的面部划了一刀,然后他就躲到放音乐的台子底下,当他起来时,看到那六、七个人中的一个人拿钢管也不知是砍刀在一个客人背后打了一下,他和主持人梁某跑到楼下,见有十几个人在门口拿着刀向楼上跑上去了。

2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酷啦啦”迪厅的服务生,2007年10月1日晚上10时左右,迪厅里来了贾某己和牛某某领着二十多人坐在五楼两个雅间内喝酒。在迪厅玩游戏摇点子赌酒时,贾某己上台没摇点子,自己摆了最大数24点,也没人敢再摇,贾某己赢了一箱多啤酒。在中场快开始时打起来了,贾某己、牛某某等二十多人都手持一尺长的砍刀在迪厅里见人就砍,当时酒瓶子乱飞,砍伤的人很多,砍完人后又用刀、酒瓶将桌子砸了。

21、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1点多,他们在“酷啦啦”迪厅看见贾某己、牛某某引的一帮人带着刀在迪厅砍伤何某某、何某戊、王某辛、冯某丁等人,还砸了一些迪厅的东西,与贾某己一起打人的还有靖边的张某甲和赵剑。

22、证人李某某证言与贺某某证言相一致。

2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9时许,他到“酷啦啦”迪吧玩时,听人说贾某己上来了,一会儿来了牛某某引两、三个光头小伙来了,何某某招呼那些人坐下,后又来了张某甲、范某引四、五个小伙,张某甲和他打招呼,他说常不见你,张某甲说贾某己打电话叫的喝酒了,张某甲说完后就和贾某己、牛某某坐到一块喝酒了,后他见牛某某拿钢管将王某辛打倒在地,几个光头小伙拿刀在王某辛身上、头上乱砍,打完后牛某某下楼了,他去扶王某辛没有扶起来,牛某某拿砍刀守住楼道,谁也不让下去,接着上来一群小伙拿钢管、砍刀,他怕的躲起来,他见那伙人砸了桌子后又都下去了,等他出来后迪吧里一个人也没有,满地是血,他下楼后听说何某某、何某戊、王某辛、冯某丁被砍伤了。

24、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1点多,他与朋友冯某丁、冯某某、乔某某几人在“酷啦啦”迪厅玩时,看见贾某己、牛某某引的一帮人带着刀在迪厅砍伤何某某、何某戊、王某辛、冯某丁等人,还砸了一些迪厅的东西。当时张某甲也跟牛某某这些人在一块,与张某甲一起的赵健拿钢管在现场内,现场还有一个叫姜浩的人。

2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1点多,他们在“酷啦啦”迪厅,看见贾某己、牛某某引的一帮人带着刀在迪厅砍伤何某某、何某戊、王某辛、冯某丁等人,还砸了一些迪厅的东西。

26、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1点多,他和他女朋友张雨学到“酷啦啦”娱乐城玩,他俩刚走进“酷啦啦”的正门,从楼上跑下来四、五个年轻小伙,都穿黑色运动服,年龄约在20岁左右,头发都是寸头,一个光头,那些人当中有两个人提着砍刀,一个人手里拿一根钢管,那些人都跑着了,跑出门后坐上车走了。

2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1点多,他们在“酷啦啦”迪厅,看见贾某己、牛某某引的一帮人带着刀在迪厅砍伤何某某、何某戊、王某辛、冯某丁等人,还砸了一些迪厅的东西。

28、证人段某某、关某某的证言与王某某证言相一致。

29、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上11时30分,他在台上唱歌前,见贾某己、牛某某等十多人都在舞台上,11时他见有一群人把何某某压倒用拳脚殴打,他见状就往楼下跑,他见来闹事的人有的拿长刀、钢管在迪里乱砍、乱砸,他跑到楼下到县宾馆门前站着,后他见牛某某下楼坐到一辆白色羚羊小车上,后边还坐好几个小伙都挤到车上走了,接着“110“警车就到了,来“酷啦啦”闹事的人有贾某己、牛某某、张某甲,牛某某拿一把砍刀。

30、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10月1日晚9时许,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到到“酷啦啦”迪厅来喝酒来,说贾某己请客了,于是他和他妻子开车到了“酷啦啦”迪厅楼下,他见贾某己、牛某某、刘某癸、刘某某、张某甲在楼梯门口外站着,跟前还有一些人他不认识,他们一群人上了迪厅在西北角分坐两个隔断开始喝酒,贾某己在两个隔断里与他们还碰了酒,期间张某甲偷的给他说贾某己叫的人要到酷啦啦迪厅闹事,叫他们来打架。迪厅开始抽奖游戏,贾某己得了一等奖,得了一部手机,在摇点子游戏中,贾某己直接摆了二十四点,要了两箱啤酒,他们继续喝酒,有一个后生在他们跟前站着,张某甲让坐下喝酒,那后生说他身上带七把刀。他们喝酒时贾某己、刘某癸、刘某某、张某甲、赵剑、一个延安人、一个小伙,还有一个光头,另外还有一些人喝了一会儿酒就出去了,他们喝到十一点钟,演艺开始了,何某某过来了,这时贾某己跟舞池前坐的两个女的说话,何某某过去跟贾某己说了些什么,贾某己摆摆手,何某某就从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朝贾某己头上砸了三下,贾某己站起来将桌子推倒,何某某被人打倒了,贾某己拿枪朝何某某指了几下,过来四、五个人拿刀砍何某某。这些人将何某某打倒后,跟何某某一块的冯某丁从吧台抱出一些钢管,冯某丁拿了一根就打,王某辛、何某戊、吕某某还有一个后生也空手与贾某己的这些人打起来了,何某戊和一个后生夺刘某癸的刀,这时客人都朝楼下跑,他到四楼见到他妻子,他出去后见王某辛从楼上下来头上全是血,和贾某己一块的一个小个子还朝王某辛背上砍了两刀。在四楼他遇到张某甲从楼下上来了,问王某辛怎了,王某辛说让人砍了,张某甲走到四楼与五楼的楼道中间,站在那里看着,接着贾某己等人全下来了,刘某癸、刘某某、还有几个人都拿着刀走到三、四楼之间,牛某某和赵剑从楼下上来,不知谁说何某某还在上面了,牛某某他们就上去了,一会贾某己等人又下来了,并喊着谁挡就砍谁,他和他妻子就赶紧跑到楼下,贾某己等人下来后,刘某癸过来说有人报警了,贾某己开着车拉着刘某某、赵剑与一个小个子后生从南大街走了,牛某某坐到刘某癸的羚羊车从东大街跑了。

3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生于X年X月X日。

32、伤情鉴定书证实,经靖边县公安局对何某某、何某戊、王某辛、苗某某、冯某丁、吕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何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肢体损伤属轻微伤;王某辛头部损伤属重伤,肢体损伤属轻伤;冯某丁面部损伤属重伤;颅骨骨折属轻伤;吕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何某戊、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33、诊断证明证实,何某戊、冯某丁、王某辛、吕某某四人被砍伤的事实。

34、(2009)榆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贾某己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李某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乙、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35、(2005)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05年8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某,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结伙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重伤、一人轻伤,及迪厅内设施毁坏,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辩称他在楼下站着,没有直接到楼上实施打架行为。经查,李某庚给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说贾某己叫他们到“酷啦啦”迪厅闹事来,后张某甲和周某某、王某乙、张某壬等人到“酷啦啦”迪厅和贾某己等人一起上到“酷啦啦”迪厅五楼伺机闹事,喝酒期间贾某己与何某某发生冲突,贾某己与其叫来的人共同将何某某等人砍伤,且同案犯李某庚供述他给张某甲打电话说贾某己让叫上些人到“酷啦啦”闹事了,毕某某供述他下楼去取刀时,见张某甲等人也在刘某癸的车背箱里取刀,周某某供述打架开始后,他跑到三楼还见到了张某甲,范某证实他和张某甲到“酷啦啦”迪厅楼上喝酒时,张某甲给他说贾某己叫他们来打架了,当时有一个后生在他们跟前站着,张某甲让坐下喝酒,那个后生说身上带七把刀,不敢坐,而且打架开始后他在四楼还遇到了张某甲从楼下往上来走。故对张某甲辩解和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甲当时在“酷啦啦”迪厅楼下,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理由不予采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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