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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郭某、李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86年。因涉嫌盗窃,2010年3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男,生于1970年。因涉嫌盗窃,2010年3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57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13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2010年3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因涉嫌盗窃,2010年3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52年。因涉嫌盗窃,2010年3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郭某、李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闫某、郭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闫某、李某某、郭某、陈某某四人驾驶三轮车去到禹州市颖园小区工地,盗窃建筑钢筋2.22吨,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569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闫某、李某某、陈某某、郭某、张某某当场抓获,并将赃物全部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李某某、陈某某、郭某、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XX、焦XX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本院(2007)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证明,报案立案登记,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李某某、陈某某、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进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李某某、陈某某、郭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可给予其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

四、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严平稳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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