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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804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河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亚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408元,合计508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唐某智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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