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河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亚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408元,合计508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唐某智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