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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印诉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王广印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印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广印负担。

审判长赵继文

审判员郭易

助理审判员杨志喜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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