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郜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克臣
审判员魏方
代理审判员董胜利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胜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