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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郜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郜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克臣

审判员魏方

代理审判员董胜利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胜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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