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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12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2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12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2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春莲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因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尹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因喝酒与鲁岗乡X村的刘XX发生纠纷。被告人劝开后,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将刘XX从家约出。在官庄村委会附近何某某伙同王某某与刘XX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何某某等人将刘XX之妻卢XX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卢XX下颌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与受害人卢XX达成协议,赔偿受害经济损失共计x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证人刘XX、刘XX、李XX、刘XX、马XX证言;被害人卢XX的陈述、协议书、撤诉书、收条及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赵瑞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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