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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蔺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936号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蔺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蔺某某同意于2009年8月6日前将收取原告孟某某的购车款x元予以退还(通过法庭交接);

二、原告孟某某同意于2009年8月6日前将被告蔺某某的冀x号农用车予以返还;

三、原告孟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双清,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065元,以上共计230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银忠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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