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某化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要求向被告供应脂肪醇醚硫酸钠盐等原料。2009年5月18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34,252.51元。原告为此曾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4,252.51元。
被告确认欠款属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某化工(中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252.51元,于2010年3月15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某化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丽宏
书记员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