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98年5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6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一案,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50元。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4)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甄渝江
审判员耿立德
代理审判员李平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