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
行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龚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
新区x路x号。
负责人王x。
委托代理人彭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曹x与被告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2009年6月份工资人民币x元、通讯补贴800元、车辆补贴3000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5327.50元;2、2009年7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3331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x与被告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7日解除;
二、被告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曹x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