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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王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3月份原告有病住院后,被告开始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出院后回家居住,遭到被告的拒绝。现原告一人在外,又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承诺会伺候被告的,且被告从没有拒绝原告回家,原告也将被告的房产骗到她的名下,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应驳回原告德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3月份原告有病住院后,被告开始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出院后回家居住,遭到被告的拒绝。现原告一人在外,生活困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现无住所,且患病,生活困难,需要被告的扶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原、被告的具体情况,酌定被告给原告3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支付原告梁某某扶养费三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增辉

审判员赵建国

审判员张洁

二Ο一Ο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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