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中段。
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武文英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