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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书文,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某某所欠原告冯某某借款39万元及利息,被告贺某某自愿于2009年4月3日以前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39万元及利息x元;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被告贺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卫星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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