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张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汴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36年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生。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二OO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有失公正,判决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被申请人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正常通行。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由其儿子居住,大门向西,房子东山墙距再审被申请人的西山墙(大门向西)15.35米,成沟形地带,两家的北面是一条东西大路。另查明两家向北均开有出入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庆彬

审判员刘征

审判员马建庄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春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