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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中行立字第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

负责人勇某某,任该组组长。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中行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已变更为南阳市宛城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现任组长为王中举,但未查清村X组何时变更为居民小组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原审裁定以村X组已变更为居民小组,组长已更换,居民小组未起诉为由,认定上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裁定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已变更为南阳市宛城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五居民小组,上诉人仍以变更前的名称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尚修星

代理审判员赵凌杰

代理审判员边晓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齐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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