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
负责人勇某某,任该组组长。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中行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已变更为南阳市宛城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现任组长为王中举,但未查清村X组何时变更为居民小组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原审裁定以村X组已变更为居民小组,组长已更换,居民小组未起诉为由,认定上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裁定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第五村X组已变更为南阳市宛城区X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五居民小组,上诉人仍以变更前的名称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尚修星
代理审判员赵凌杰
代理审判员边晓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齐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