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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孟州市金浪湾饮用水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金浪湾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高发科技园X栋。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孟州市金浪湾饮用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73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不符合便民、均衡法院分工、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等确定管辖的原则。我公司住所地在孟州市,距离洛阳市较近,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较为便利。本案立案虽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之前,但应当予以变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法院受理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没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类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孟州市金浪湾饮用水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730-X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谷登科

代理审判员王爱莲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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