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原,河南崤山(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6日作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灵宝市境内,合同履行地也在灵宝市境内,应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徐某某纯属恶意诉讼,故意提高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徐某某起诉的标的金额为x元,略高于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但本案的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均位于灵宝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原则,本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谷登科
代理审判员王爱莲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申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