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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何建英要求撤销协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建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

2010年2月4日,本院收到何建英的起诉状,要求撤销1993年起诉人之夫范良海与被起诉人李明新所签的换地协议;要求被起诉人李明新返还起诉人位于上河的承包地,并赔偿起诉人损失壹万元整。

起诉人称1993年起诉人拆除旧房翻盖新房,并准备从第二层伸出宽一米、长约六米阳台时,遭到被起诉人的阻拦,被起诉人当时声称起诉人阳台占地面积属其所有,要求起诉人以自己在上河的承包地交换才准许起诉人修建阳台。起诉人丈夫范良海当时并不清楚该地权属,为了能顺利建房,只有忍痛在被起诉人拟好的换地协议上签字,同意将上河的承包地与被起诉人的约6平方米的土地交换。

2008年7月,起诉人经多方打听与邻居向福根的后代联系,才得知自己1993年盖房修阳台所占的土地在1954年就已由旬阳县人民政府分配确权在自己丈夫的父亲范明虎名下。2008年9月,起诉人丈夫之兄周启荣将1954年旬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范明虎、周翠莲、周启荣、范金女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拿出,起诉人才知道自己盖房修阳台所占土地属自己所有,而且自己房南边的院场也是自己和向福根等的公共院场,与被起诉人毫无关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何建英就同一事实已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旬阳县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何建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成才

审判员蔡金银

审判员向林波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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