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中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以x元购买被告在安阳市北关区X街X巷X号院X单元X楼X号的房产一套,由于被告长期没有时间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造成该房的房产所有权至今未能过户,因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2009年6月22日签定的购房契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邱某某辩称,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由于长期在外地做生意没有时间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被告自愿将安阳市X街X巷X号院X单元X楼X号房以及室内外固定设施和部分家具以x元卖给原告(房屋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双方约定于2009年6月22日原告当场一次性将购房款交清给被告,被告当场将房产及土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交清给原告;如原告需要过户或公证时,被告应提供相关证件,积极协助原告办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契约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房款x元,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另查明,房产证上登记的上述房屋坐落于北关区豆腐营办事处工人新村药用玻璃厂家属院X幢X单元X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契约书、收款条、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x号房屋所权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依约交纳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邱某某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二、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协助原告刘某办理安阳市北关区X街X巷X号院X单元X楼X号的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中强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燕花

北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