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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焦某甲、冯某某、刘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信用社(以下称信用社)、西平县二郎乡王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某甲,男,汉族,1962年5月生。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生。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汉族,1953年10月生,(系原审被告王某增之妻,法定继承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生,(系原审被告王某增之子,法定继承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社(现名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信用社)。住所地:西平县X乡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该社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平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焦某乙,该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申诉人焦某甲、冯某某、刘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信用社(以下称信用社)、西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王某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7)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焦某甲、冯某某、刘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王某村委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书》盖有村委会的公章,由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冯某记签订,并经西平县公证处公证,应为有效合同;2、申请人是王某村民,承包本村发包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该发包方式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任何人无权阻止王某村行使发包权,村委会公章即代表甲方行使发包权,故与村委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再审判决,确认申请人《荒山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信用社答辩称:信用社与王某村委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实质为抵债合同,虽未经乡政府盖章认可,但是王某代表和全体村民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

被申请人王某村委答辩称:申请人等与原王某村书记签订的合同没有公开、公正,是暗地操作,全体村民不知道,也没有开支部会议,该合同不合法,原审法院判决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某甲、冯某某、刘某、王某某的《荒山承包合同书》是与该村委原支部书记冯某纪签订的,虽然盖有王某村委的公章,但原村委主任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无证据证明该合同经过王某村委同意,王某村委对该合同一直不予认可。冯某纪作为王某村党支部书记无权处分集体财产,不能代表王某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判确认焦某甲、冯某某、刘某、王某某与王某村委所签《荒山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焦某甲、冯某某、刘某、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某甲、冯某某、刘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超

代理审判员李建峰

代理审判员路平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现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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