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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10月24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原审被告秦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7日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于2009年4月3日一次性赔偿杨某某4600元。

二、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50元,由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四、杨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前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双方别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李新保

审判员何海滨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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