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2日做出(1999)平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23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借条的印章是被申请人盗用的,并且双方不是借款关系而是买卖车辆关系。另外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蔡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某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申请人主张借条的印章系被申请人盗用及该借款为购车款,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调解协议,亦不能证明与借款有直接联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超
代理审判员李娟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玉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