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湘潭市气象局与湘潭市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行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气象局,住址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潭市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潭)气罚(2009)X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潭)气罚(2009)X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文

审判员陈援朝

审判员朱志林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