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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宋某乙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乙,又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宋某甲与宋某乙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甲申请再审称,宋某甲一审时提交分单一份,该分单内容显示是一份分家析产单,一、二审判决将该分单认定为遗嘱性质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宋某甲是否将宅基地卖给了宋某乙的情况下,片面认定宋某乙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后宋某甲没有提出异议,并以此为由驳回宋某甲的上诉是错误的。综上,宋某乙侵占宋某甲分家分得的宅基地是一种侵权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该侵占行为合法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宋某乙答辩称,一、二审判决关于分单的性质认定正确。宋某乙一、二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宋某甲已将其分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宋某乙。请求依法维持一、二审正确判决,驳回宋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宋某甲一审提交的分单,是宋某范、宋某乙、宋某甲的父母对其财产的继承分配,该分单明确记载“…以上财产由宋某范、宋某乙、宋某甲继承…”,最后落款也是“财产继承人:宋某范、宋某乙、宋某甲”,因此,一审判决将该分单认定为遗嘱性质并无不当。宋某乙就本案争议的宅基地,已于2002年8月9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宋某甲并未对该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在该房屋所有权证被依法撤销前,应认定宋某乙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宋某甲称宋某乙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宋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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