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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X镇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通路X路交叉路口处,与对向行走至该处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08年12月25日,荥阳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2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现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收款条等书证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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