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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三终字第37号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三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X镇澧洲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平,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范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詹子华

审判员刘松林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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