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54岁。
被告荣某某,男,成年。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处借款x元。2008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08年11月18日前偿还。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荣某某的具体住址,又不愿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