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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吕某乙及李某丙、吕某丁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甲与吕某乙及李某丙、吕某丁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2000年3月,李某甲经人介绍与吕某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先后经营煤气灶具生意和冷饮批发生意。2006年3月,二人用经营收入加上信用社贷款,购买了位于新郑市X镇菜市场X号的临街门面房。该门面房系李某甲和吕某丁的共同财产。吕某乙不具有购买本案争议房产的经济能力,仅凭购房合同不能证明吕某乙对争议房产具有所有权。因此,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吕某乙答辩称,李某甲与吕某丁之间不是同居关系,而是打工者与老板的关系。作为一名打工者,李某甲没有购买本案争议房屋的经济实力,也不可能借款给老板买房。吕某乙于1984年承包本组果园35亩,1994年又开始经营耐火材料,具有购房的经济能力。李某甲和李某丙将吕某乙购买的房屋占为己有,并多次对吕某乙及其家人进行毒打,已构成侵权,请求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吕某丁答辩称,2005年6月,李某甲应聘到吕某丁经营的冷饮店内打工。2006年初,吕某丁的父亲吕某乙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本案争议房屋,吕某丁搬进该房内经营。因李某甲多次私自偷拿货款被吕某乙夫妇发现,李某甲就故意找事,谩骂、殴打吕某乙夫妇,将店砸毁,并强行霸占房屋至今,严重侵犯了吕某乙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李某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本案争议房屋由谁出资购买。吕某乙称本案争议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并提供了购房合同,卖房单位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交款人吕某丁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争议房屋系吕某乙出资购买。李某甲称本案争议房屋系其与吕某丁共同出资购买,但吕某丁并不认可,且李某甲仅提供了其与吕某丁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购买本案争议房屋投入有资金。因此,李某甲占有本案争议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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