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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肯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派公司)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公司)、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肯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金城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天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河南肯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派公司)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公司)、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肯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肯派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无论是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一审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当,二审生效判决对此应予纠正。2、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肯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变更为配合诚建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债务,在该协议未撤销的情况下,生效审判决判令肯派公司直接支付给诚建公司工程款不当。3、济源市房产产权产籍交易管理处的证明只是说本案所涉抵债房产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说永远不能办理,一审判决曲解证据含义。此外,抵债房产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是由于诚建公司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4、根据双方所签协议,诚建公司承诺放弃使用法律途径向肯派公司追偿所有款项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诚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精英公司同意肯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1、关于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肯派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肯派公司在上诉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间,生效判决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根据肯派公司与诚建公司所签订的《济源丽城花园工程决算(付款)协议书》,肯派公司尚应支付给诚建公司工程款x元,经双方协商,诚建公司同意肯派公司以济源丽城花园的门面房一栋抵偿其应付的工程款,肯派公司保证自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房产过户到诚建公司名下。该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对工程款的书面决算,以房抵债仅是对支付工程款形式的一种变通,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使工程款得以清偿。后因该房产存在纠纷,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肯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给诚建公司,诚建公司在以房抵债实际上已履行不能,债权迟迟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肯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于法有据,生效判决根据诚建公司的诉请判令肯派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无不当。肯派公司辩称在双方所签协议未撤销的情况下,其应履行行为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济源市房产产权产籍交易管理处的证明虽然说抵债房产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从双方签订协议至今已三年有余,抵债房产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协议约定的是肯派公司保证自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过户到诚建公司名下,该项约定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故生效判决对济源市房产产权产籍交易管理处的证明并无曲解之处。此外,抵债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是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4、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济源丽城花园工程决算(付款)协议书》第二条第5款的约定,在肯派公司保证自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过户到诚建公司名下的情况下,诚建公司才放弃使用法律途径向肯派公司追偿所有款项的权利。现肯派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到诚建公司名下,也未以其它任何形式向诚建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故诚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向肯派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并未违反双方约定。综上,肯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肯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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