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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无证驾驶于2010年8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15日10时50分许,在长葛市X乡X路X路段,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重伤。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周XX、黄XX、朱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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