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以被告外出无法找到,且双方无和好之可能,准备二次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兵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