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四次到被害人贾××住室,盗走现金945元、黄某戒指一枚及被害人李××的钯金戒指一枚。经新郑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两枚戒指总价格为274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李××的陈述、证人高××、苏××的证言、辩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