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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乙、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承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模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模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协议;

二、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上海瑞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股权,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0万元不予返还;

三、上诉人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90万元,逾期未给付的,被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收取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双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办理费用由被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五、上诉人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承担2009年4月1日起南证大厦经营场地(约48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费;

六、上诉人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接管上海瑞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间(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的经营性债权债务自行处理和承担;被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则承担上诉人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瑞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期间的债权债务;

七、双方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对经营场地进行交接,经营场地内物品按2008年6月双方签字认可的物品交接清单进行交接。如有缺失,由上诉人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补齐;

八、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16元,合计人民币450,648元由上诉人上海蕾莉拉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5,324元,被上诉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上海海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5,324元;

九、本案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蔚

审判员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顾继红

书记员周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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