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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无照经营装饰、装修业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益行执字第54-4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益阳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益阳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益阳市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无照经营装饰、装修业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知去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于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裁定中止了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4)益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田宇山

执行员张前洪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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